过年独自出行谨防危险

南京报讯(记者薛晶晶)随着春节临近,不少消费者将跟团旅游列入计划。为保障消费者出行权益,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近日结合镇江市文化和旅游局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发布春节期间跟团游消费建议,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跟团游,规范签订合同,避免在安排跟团游时踩坑。近日,镇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全程陪同导游朱某在某旅行社推出的“越南精品6日游”中偷偷接团。经查,朱某以自己名义独立招揽、安排游客并进行销售活动,收到佣金400元。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及相关裁量标准,对朱先生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万元。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指出,无证人员组建群组看似灵活便捷,实际上却隐藏着多重风险。这些团体活动往往会遇到服务成本降低、住宿交通标准较低、缺乏旅游保险等问题。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维权难度很大。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敦促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查看旅行社资质,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优先选择授权机构具有良好的声誉。如需支付旅游费用,必须断然拒绝使用私人支付码汇款,必须通过旅行社对公账户支付,提交“旅游费用”等相关信息,或直接到旅行社营业厅向财务总监支付。付款后,请务必索要正式发票,因为这是保护您权利的重要文件。还有一起案件,镇江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霍山三日游”旅游合同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合同中必须载明重要信息,例如游览和娱乐的详情和时间表、组织的自由活动次数、购物地点的名称和停留时间、口袋物品的清单和价格等。这违反了《旅游业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被依法罚款2万元符合《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相关酌定标准。镇江市消费者协会表示,旅游合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依据,条款缺失或不明确很容易引发纠纷。消费者出行前应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旅游合同,仔细核对合同内容是否与旅行社资质证明相符,并确保合同明确载明旅行社名称、业务范围、合同信息、行程安排、服务标准、旅游保险、违约责任、取消和变更条款等关键内容。对于行程中自发购物或自付费用的活动,需与旅行社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项目名称、价格依据、停留时间等细节,避免因口头承诺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格尔随后发生纠纷。签订合同时,您应该逐字阅读条款。如果出现任何问题,例如丢失重要信息或格式要求不合理,您应立即向旅行社请求额外更改。如果对方拒不改正,您可以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