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守则》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管理规定》全文如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管理条例(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查批准,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发布)009号 中共中央2026年2月28日修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2026年2月28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中国共产党内部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国有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国有企业、国有实质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的领导人员:企业、全资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控股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一)党组织管理班子成员。 (二)董事、经理人员纳入党的上级组织领导。 (三)纳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受党组织、企业控制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全党的领导,深化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的监督,推动不做、不做、不做的综合提拔。不腐败,提供反腐败保障。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将做强、做优、做大。第四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必须廉洁奉公。 (一)对党忠诚,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和协议,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国家利益服务。 (二)担当担当,挑战创新,砥砺前行,践行正确政绩观,鼓励企业不断强化核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遵守规定。遵守法律,尊重党章党纪、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谨慎用权,严守底线,公私分明,诚实守信守信用,防范化解风险。 (四)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五)有优良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继承和发扬国有企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强化党的工作机构的具体责任,把推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为国有企业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支持党委(党组),加强对国家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监督检查大力惩治依靠企业、利用企业、固定地租、收租等系统性腐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和其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诚信実な行动规范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 (一)违反决定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任免等的决策原则和程序、职责和权限关键人员的解聘、重要项目的组织和大量资金的运作。 (二)企业改制、并购、组织重组、破产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三)违规投资、借贷、借贷、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向他人开具信用证、购销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等行为。 (四)授意、指使、强迫关联方从事违反国家财务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 (五)未投资国有资产的 领导人员工资、奖金、津贴、津贴等确定同级货币及其他福利收入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上级公司批准。 (六)代表个人捐赠、赞助公司拥有的资产,或者未经公司指导小组联合调查决定捐赠、赞助事项的;决定捐赠和赞助是未经业务指导组联合调研,未经履行一线有出资权限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机关批准或者通知,擅自使用或者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财产权益的行为。第七条不得利用职权、职务谋取私利。以下行为是不允许的。 (1) 接受或索取我们的关联公司、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公司、管理目标和服务目标提供的礼品、奖励、有价证券、虚拟货币或其他财产,或同意在您退休或退休后接受。 (二)向第三方买卖、出租或者以市场价格出售、租赁房屋、汽车或者其他财产;出售或租赁房屋、汽车或其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第三方出售资产;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委托他人以受托金融机构的名义投资证券、期货、基金等并获取收益,而未实际出资的。 ,或者当你实际进行了一项投资,但你收到的收入明显大于投资收益,或者发生损失后由其他人弥补。 (四)以匿名投资股票、代持股票或者代人从事交易活动的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五)通过民间借贷或者其他金融活动获取收入,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利用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其他非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公司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了个人利益; (七)盗窃、公司或者关联人秘密经营、巧取名誉、虚假扩大业务关系、非法占用或者挪用资金等行为。公司资产、客户资产等。 (八)根据公司行为从有关部门、部门收取或者私分折扣、经纪佣金、所有权奖励和利润。 (九)退休或者退休后利用原有权力、影响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其他利用职权、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第八条 不得违反规定开展商业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1) 代表个人或者其他人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或者有偿经纪活动。 (2) 当个人直接或以股票、匿名投资等形式投资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时,关联公司公司或与公司a及其被投资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 (三)未经批准或者登记,投资本公司所投资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在机关、其他单位从事兼职或经批准或登记的工作,并领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福利。 (四)离任后三年内,在与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中介公司或者其他部门任职或者投资,或者参与或者代理上述部门从事与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第九条 禁止使用为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权力或信息办公室。禁止以下行为: (1) 我的配偶、我的子女、他们的配偶以及其他特定方投资于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及与我们和我们的投资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 (二)将国有财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者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管理。 (3))为配偶、子女、其配偶、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四)为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五)我的合伙人、我的子女、其配偶或其他关联方投资或管理的公司。参与经济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集成电路和商业交易。 (六)为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当事人提供吸收存款、提供贷款、推广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协助; (七)因是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须按规定报销。 (八)退休或者退休后利用原有的权力、影响力为特定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者其他关联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影响力为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当事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第十条 禁止盲目追求政治结果,损害国家利益。以下行为是不允许的。 (一)超出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造成负债过多的行为。 (二)偏离主旨的行为工作并从事不相关的多方面工作。 (3)构建多层次的公司组织架构,规避监管,实现无序扩张。 (四)因持有股份但未控制权或参与持有股份但未行使权利而在并购或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和控制权; (五)伙同公司虚假增持,虚增经营业绩; (六)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情况的。 (7) 进行金融交易或欺诈交易。 (八)根据企业规模借用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商号、资质文件或者假冒合资企业等方式,开展CI倡导的合作经营。 (九)违反合规诚信要求扩大境外经营的; (十)其他一味追求政治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个第十一条 禁止违规选拔、聘用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选人用人中任人唯亲、排除异己、强迫官员作出承诺的。 (二)公司改组、主要领导人员即将达到任期、退休年龄或者预计退休时,突然晋升或者调整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职位和资格选拔、任用公司人员的; (四)不按照程序提出议案、建议、检查、协商决定公司员工的任免;公司员工的任免由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私下决定。 (五)调查、判决、动议、私下泄密舆情;关于人事任免、民主评议、检查的建议审议、审议、审议、决定及其他相关事项。 (六)重大人事任免请求未按规定报告、报送和批准的。 (七)非法招募、安置矿山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和其他特别相关的人员在公司或计划内受雇。 (8)役职変更に伴う元の会社からの人材の采用。 (9)私下干预被投资公司或原工作公司的选拔或聘用。 (十)其他违反选拔聘用人员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禁止繁文缛节、官僚作风、享乐主义和铺张浪费。以下行为是不允许的。 (一)绩效津贴和培训活动、办公场地、公务车辆、娱乐、差旅费等业务费用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行为。 (二)用公款向公司支付或者转移费用纽约投资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应由个人承担的; (三)批准或者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如宴会、旅行、健身、娱乐等。 (四)搞形式化、肤浅的文章,层层推敲,留下过多痕迹,过度频繁地进行检测评估,增加基金会负担; (五)工作中喊口号、分配责任肤浅、机械服从上级要求的。 (六)无视职工合法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其他与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侈浪费有关的行为。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对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审计检查时,要对企业党组织进行监督,重点关注企业党组织管理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情况和权威廉洁自律情况。高度重视检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纠正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党内监督、投资者监督和管辖。建立健全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多种监督有机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律处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任务的检查监察机关、部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要拓展教育基础渠道,丰富教学方式和方法,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教育定期培训,加强理想信念、党的目标、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党纪学习教育,经常性、长期性开展作风教育。我们将广泛开展监督教育。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和党的监察机关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监督,开展日常务实细致的监督,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发挥查处案件引领作用,深化查处查处腐败,加强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查处,深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蔽腐败,提高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有效性。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地机构报告涉及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健康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国有企业内设立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纪检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监督,及时向同级(地方)党组织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重大问题和问题。第十六条 各地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关将诚信工作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机构要结合实际,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评价、薪酬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关部门、机构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其他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监管,依法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监督,加强全面数据分析和动态调查。煽动和判断。要聚焦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提高普遍监管能力。第十七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注重充分发挥委派或者派出外部董事的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行为的举报机制。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规和法律规定,开展各项审计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制度,查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要任务和典型问题。一个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忽视内部监管等问题。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是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书记担任主要负责人,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两责”,分工负责,保证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条例的实施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并贯穿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为保证本规定的实施,加强监督和限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利益冲突预防等机制。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并在一定期限内向履行国有企业职能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其他机构、国有资产纳税人报告生产经营决策、关键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投入等重大决策。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和业务费用的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履行国有资产纳税义务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企业应当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对重大决策听取职工意见,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国有企业要推动厂情公开,向员工公开领导层工资、绩效津贴、业务费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信息。国有企业要完善职工董事制度,支持和鼓励职工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和决策公司重大事项时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关联交易的认定、报告、信息收集和管理。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查、回避、报告、披露等内容,防止关联交易被用来输送利润。第二十五条 国有公司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营业收入等合理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和人员,针对反商业贿赂、对外事务、合规风险高企业等重点领域构建诚信合规管理体系,完善诚信合规运行机制,将诚信合规管理融入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关键岗位、资金、项目稳健性风险防范和管理,采取外籍财务管理人员直接派出、外籍人员轮换等措施。遵守法规,加强对境外人员、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忠诚义务制度,规范领导人员辞职、退休后的行为及相关行为。国有企业董事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需要严格控制和批准。对于经批准退休的人员,国有企业将加强后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履行国有资产纳税人任务的部门、机关及其他机构报告,并将其辞职情况通知新所在单位。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必须加强新时代诚信文化建设。这应该将诚信要求纳入日常管理中加强公司治理、内控合规、经营管理等经营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诚信文化的价值引领作用,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修养强化自律,强化家教家风建设,强国强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和理念的认识,按照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审核、职工代表大会年度问责和廉洁民主评价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监督和评价。第 4 章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纪检查、监察机关、单位和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依照规定和纪律,给予警告、批评、教育、检查令、谴责、组织处理令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将依法追究责任。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需要撤职或者撤职的,将依法予以撤职或者撤职。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人力资源)报告苏管领导人员的待遇情况。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者企业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减少或者征收年薪和基于绩效的持续服务奖励,终止或者撤销中长期奖励,或者取消参加中长期奖励的资格。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违法经济利益的,按照规定没收、追缴,并给予赔偿。还有法律。国有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取得的职务、工作级别、报酬、资历等福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 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被降级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继续使用。被免职的人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管理职务。因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而下岗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管理职务。造成国有财产特别严重损失或者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终身禁止担任国有企业管理职务。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即使由于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或者结果,该损失或者结果不是故意或者疏忽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我们不承担责任。如果统计的领导者电商企业被诬告或者诬告,需要澄清的,党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解决。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是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国有企业、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独资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实际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司外部人员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必须参照本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负责人s) 应参考本规定。第三十六条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门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王菊盆)